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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H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在当地开发了几个较大的楼盘项目。其中T项目于2011年1月开工,2014年12月竣工验收。项目的主体工程基坑支护工程(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安全的工程)施工单位为江西Z建设公司,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为厦门C建设集团。T项目共18层,地上15层,地下3层,总可售面积逾10.4万平方米,主要用于酒店、商业经营和办公等用途。
税源管理部门曾对厦门H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厦门H公司,其开发的T项目已转让的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了85%以上,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但厦门H公司收到通知后,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T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随后又两次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公司仍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税源管理部门将该涉税疑点线索移交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就在稽查部门准备进一步调查企业涉税业务情况时,厦门H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一份由北京Y税务师事务所厦门分部出具的《T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这份《鉴证报告》显示:经北京Y税务师事务所厦门分部鉴证审核,厦门H公司开发的T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为3.1亿元,企业已缴税额为1.4亿元,应补缴税额1.68亿元。检查人员仔细审核这份《鉴证报告》后发现,这份报告中存在项目清算截止日期错误等明显问题。此外,厦门H公司虽然递交了《鉴证报告》,但是企业随后却仍未按税务机关要求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企业为何举止异常?相关项目和涉税业务究竟是什么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厦门H公司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为同一地点,但办公现场却仅有法定代表人陈某和一位内勤人员在场。办公地点虽设有保管工程项目资料的档案室,但保存的工程资料却并不多,其中未发现T项目的相关资料。当检查人员要求陈某提供T项目的相关资料时,陈某称,厦门H公司最近因企业股东发生变更和企业内部调整等原因,员工流动频繁,了解T项目情况的员工基本都已离职,她本人也是在T项目结束之后才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职,因此对T项目资料的相关情况并不了解。陈某还表示,如果询问T项目具体事宜,可联系厦门H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吴某。
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转移到了核查厦门H公司与T项目相关的财务账套资料上。在查阅企业电子账套、凭证和鉴证报告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T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除有一笔金额3108.65万元的基坑支护主体工程支出以外,还有一笔金额为2800万元的名为基坑支护零星项目的工程支出。企业账目显示,这个基坑支护零星项目是由一家名叫泉州J建筑公司的企业负责施工。在对企业状况和T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讨后,检查人员决定通过外围调查的方式,核查T项目中基坑支护零星项目的真实情况。检查人员兵分两组,一组人员前往住建部门开展外调,获取T项目的建设备案资料,同时约谈询问项目施工企业了解情况;另外一组人员则前往银行,查询核实厦门H公司资金流向情况。在住建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检查人员查阅了T项目的相关建设备案资料。他们发现,T项目建设时,其基坑支护工程的建设时间共1年零3个月。该项工程竣工后的《T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显示,施工单位江西Z建设公司出具这份报告时,已完成了T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全部约定内容,并且工程的渣土清运等工作均已结束,江西Z建设公司已如约将施工现场移交给了T项目的主体建筑施工单位厦门C建设集团。检查人员在住建部门的建设备案资料中,并未找到T项目基坑支护零星项目的备案信息。检查人员随后对厦门C建设集团进行了针对性核查。该企业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T项目基坑支护施工紧密配合的工程项目情况说明》。据企业人员介绍,江西Z建设公司承包的基坑支护项目开工和结束时间,确如《T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所载,江西Z建设公司当时确实按约定向厦门C建设集团交付了完工的基坑支护项目,该公司后期并未再开展基坑支护零星项目。厦门C建设集团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也从未与泉州J建筑公司有过施工业务联系及任何往来。此时,另外一组负责调查企业资金往来情况的检查人员也有了收获。他们核查厦门H公司账户时发现,该企业检查期内确实曾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泉州J建筑公司工程款2800万元。但深入追踪企业资金流后,检查人员发现,泉州J建筑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不久,就将款项分批转入了一个名为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经调查,此人是厦门H公司的原副董事长和股东,而转入张某账户的资金,随后又分批转入多名该公司股东账户。至此,厦门H公司虚拟基坑支护零星项目工程业务、虚构支出成本的违法行为浮出水面。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厦门H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无法自圆其说的陈某,最终承认了该公司虚构建安业务,虚增建筑成本2800万元的违法事实。
在对T项目建设成本进行扩展调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厦门H公司存在虚列景观工程成本940万元,以及企业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但未按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少计利息收入3475.36万元等违法问题。检查人员根据核查确定的企业虚增成本情况,对该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核算,最终确认,企业需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应为1.91亿元,而不是其提供《鉴证报告》中所称的1.68亿元。经查,201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厦门H公司未依法按期对企业建设的T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存在虚列T项目基坑支护零星项目工程成本2800万元;虚列T项目景观工程成本940万元;借款给关联企业,少计算利息收入3475.36万元等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厦门H公司虚列成本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该企业作出补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2.15亿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629.92万元的处理决定。本案是典型的虚列成本偷税税款的案例,而且企业违法行为的被发现也是企业一直不作为所导致。在税务机关发现前,“制造”可疑线索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机关发现后,又提供漏洞百出的资料,但是仍然拒绝申报纳税,一步步的“引导”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企业不论是否有税收违法行为,都应当慎重对待税务机关的“调查”和“催缴”行为,合法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版权说明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庄平、陈敏,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